限制收寄物品
限制收寄物品: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寄的物品。
1. 进口限寄品:需凭证明文件报关进口的物品。如电子零配件、元器件、机械零件、空调及压缩机、21寸以下的彩电及显像管、收录机、激光唱机、手表、照相机、摄录机等。
2. 出口限寄品:需凭证明文件报关出口的物品。如自行车、电风扇、黑白电视机、茶叶、羊绒等。
3. 航空限寄品: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如未加消磁包装的磁铁、磁钢、含强磁制品(即使消磁,也需要提供消磁证明才能运输),未取出电池的电子产品,有气打火机等。
4. 易碎限寄品:无防压、防震保护措施的易碎物品。如陶瓷、灯饰、灯具、玻璃制品、眼镜、铝制品等。
注: 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的物品不能出口。如仿冒、伪造名牌商标的物品。
国内非货物原产地的物品不能出口。如标有“Made in USA”、“Made in HongKong”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