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限制及赔偿
一、责任限制
1.未投保小货品(5公斤/件以下)因非豁免原因灭失或损毁,最高责任限制为其本身价值或服务费的10倍,二者取较低者;2.未投保货品(5公斤/件以上)因非豁免原因灭失或损毁,按国家运输相关规定赔偿(需向甲方提供必要证明及事故记录);3.甲方承保小货品(5公斤/件以下),投保金额RMB5000元(含)内有效, 保费为投保金额的千分之十;4.甲方承保“高额投保”:超过RMB5000元(不含)为高额投保, 高额投保保费为投保金额的2%。高额投保必须通知甲方公司另签订“高额投保协议”, 高额投保保费预付.填写于运单上的备注栏、未预付保费的高额投保无效;5.代投保险,保险费率为投保金额的千分之十,承保范围以保险公司保单条款为准,如有损毁、灭失,甲方代办理索赔(需向甲方提供必要证明及事故记录);6.间接损失及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不在承保范围;7.不完整货运单(货运单本身不完整、货运单重要栏目不清楚或错误)和任何违反本快运契约的投保无效;8.乙方索赔须持有:货运单“托运回执” 联、高额投保协议及保费已付发票、发票(货价证明)、货物灭失损毁有效证明(铁路到站)、其他有利于理赔的单9.甲方承诺之门对门服务:即从发货公司到收货公司完整之承运过程必须完成,由收货公司或其相关人员签章,即告此次承运终结,亦非必须桌对桌、发货人到指定收货人,并无此义务;10.甲方对由于乙方不遵守法律法规及该“快运契约”的违法、违约托运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及其它后果责任自负;11.甲方保留货运单之“二、受理存根”30日,以供乙方查询;以后可协助乙方查询;12.加急服务因本契约“三、甲方豁免责任”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运输延误甲方全额退还加急服务费并承担运输所需全部运费;13.乙方要求甲方代收代发货件,甲方之责任限制为由乙方至实际运输实体之承运过程。之后运送,以实际运输实体现行费率表、运输条款、标准、规定为准。
二、甲方豁免责任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拒事件发生或甲方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的后果;2.任何货运单内容无法证明或属不受理货品灭失或损毁;3.下列原因造成的货品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毁:物品本身自然属性、合理耗损、自然减量、潜在缺陷;托运人、收货人因运输手续不全、违法托运而造成货品被没收、逾期提货等后果;4.属于发货人责任造成的后果;发货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后果;5.电子产品、摄影或其它形式记录的磁盘、录影带遭电磁剔除或其它形式的破坏、易碎、敏感、精密货品损坏;6.甲方承运货品对收、发货方的特殊的、商业的、间接的、附生的、衍生的价值及收入等,如:潜在价值、商业效用、错过市场机会等非本契约“责任之限制”范围的任何价值;7.乙方必须把所托运物品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在运单上予以准确、详细说明,因乙方无说明或说明不清造成的后果;8.任何不属于本“快运契约”责任限制内的损失;